胡群林律师办理的复方岗松洗剂技术合同纠纷案

这个案子立案时费了好一番周折。
我们查到一份最高院规定,说技术合同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是跑去广州中院申请立案。广州中院说自从广知院成立后他们就不再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了,让我们去天河区法院。我们到了天河区法院,天河区法院说他们从没审过技术合同纠纷,让我们去广知院。我们到了广知院,广知院说技术合同纠纷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让我们去天河区法院。我们说我们刚从天河区法院过来,你们这样推来推去,要把当事人折腾死啊?本案虽然是技术合同纠纷,但所涉及到的技术不是普通的技术,而是得到了发明专利授权的技术,与专利相关的技术合同纠纷由广知院管辖也是合情合理。立案庭法官进去办公室找庭长嘀咕了半天,最后终于给我们立了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6)粤73民初2563号
原告: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路203号自编A幢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彭育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松木岭双龙街北区61号
法定代表人:杨周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君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0号慧丰大厦8楼8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周显,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芳,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君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本案涉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本院确认:
一、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广州市康迪尔医药有限公司”)与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以及各自出具的所有与复方岗松止痒洗液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函等形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或终止;
二、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方岗松止痒洗液相关的生产批件移交给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三、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复方岗松止痒洗液药品技术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需由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签字或盖章的材料由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其他工作由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转移过程中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所签字或盖章的材料仅为协助办理转移手续之目的,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并不因此产生任何义务或责任。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转移工作完成后,复方岗松止痒洗液药品技术的所有权、销售权归接收方所有;
四、对于上述需由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协助办理的事务,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非因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不协助签字或盖章原因导致复方岗松止痒洗液药品技术不能办理转移手续的,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接收方或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在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技术转移受理通知书或相同性质的文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协助技术转移费用250万元,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向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开具收据。款项、收据两迄后,本案案涉合同及事实纠纷即告了结,双方均不得就本案事实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对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的纠纷,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不再向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主张权;
六、对于上述约定的药品技术转移事宜,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须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零六个月内转移完毕,否则广西德联制药有限公司不再负有履行义务;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八、鉴定人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因鉴定事项支出的相关费用,在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回鉴定检材原件时,由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凭鉴定人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票据支付,该项总额不得超过2500元;
九、经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章后,本协议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为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为5000元,由原告广东宝瑞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方伟
审判员刘宏
审判员郭小玲

法官助理陈晓兰
书记员郭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