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新证据

有限采纳诉讼新证据的情形
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有限采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通常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首先,这些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凡是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过的证据, 均可能构成诉讼新证据。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未被其采信,但司法机关认为该证据应当被采信的, 则这些证据不应被视为诉讼新证据。 如果由此导致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被撤销, 其理由通常应当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认定及采信错误,而不是基于诉讼新证据被撤销。 其次,当事人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诉讼新证据的理由是否正当。 通常来说, 当事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或者不知道存在这些证据的, 或者这些证据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出现的证据的, 均可视为其具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不能说明其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诉讼新证据的理由的, 或者其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诉讼新证据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不采纳这些诉讼新证据。 再次,诉讼新证据是不是合法证据,其真实性能否确认,与案件是否具有足够关联性。 如果不能确认诉讼新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该新证据系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则均应不予采信。 又次,采纳这些证据是否影响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的合法性。 如果即使采纳这些新证据仍不足以推翻被诉审查决定的合法性,则可以不采纳这些新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若这些新证据确有采纳必要的,也可以采纳这些新证据后维持被诉审查决定。最后, 不采纳诉讼新证据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 对于无效请求人来说,通常不采纳其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 主要是考虑到其可以凭借这些新证据另行提出无效主张。 对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来说,如果其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不被采纳, 其可能将丧失有效救济途径,故司法实务中一般多考虑专利权人提交的新证据, 较少考虑或者不考虑请求人提交的新证据。
在确认诉讼新证据真实性、 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基础
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中通常可以采纳新证据的情形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各方诉讼当事人均同意采纳的证据;第二,专利权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专利权应当被维持有效的证据;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主动搜集的证据;第四,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第五,当事人虽不能说明正当理由但确实能够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违法的证据;第六,补强证据。 某些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证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来补强, 如证据原件对复印件的补强。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第71条明确了7种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需要补强的证据是指,证据本身的效力还不足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而必须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5〕补强证据就是用以补强其证明力的证据;第七,公知常识方面的证据。 “由于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悉和了解的,因此在专利无效案件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在无效宣告请求人自主决定的对比文件结合方式的基础上,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以评价专利权的有效性,并未改变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亦无不公,且有助于避免专利无效程序的循环往复,并不违反程序。 当然,法院在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时,应当在程序上给予当事人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6〕既然法院可以主动引入公知常识方面的证据,那么对于当事人在诉讼提交的有关公知常识方面的新证据,法院当然可以采纳。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深圳 鼎识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鼎识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就在采信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公知常识证据的基础上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 定,并在判决书中指出:“在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中,法院在 无效宣告请求人自主决定的对比文件结合方式的基础上, 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或者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 的有关公知常识的证据,并在保障当事人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基础上评价专利权的有效性,并未改变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亦无不公,且有助于避免专利无效程序的循环往复”。 〔7〕
应当明确的是,第一,合法性审查是专利权无效诉讼的基本原则, 采纳当事人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只是专利权无效诉讼的有限例外。 采用诉讼新证据导致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被撤销时, 一般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原有证据基础上作出的是 审查决定并无不当, 被诉决定之所以被撤销是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新证据的缘故, 而不是行政机关违法认定证据或其他过错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第二,作为行政机关,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通常是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 由此决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获得高效率的行政审查的同时,必然牺牲某些个案的公正。 司法审查通常是公平优先并兼顾效率, 其主要任务就是要补救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为效率优先而被牺牲的个案公正。 因此,法院采用诉讼新证据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正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追求行政审查的高效率而必然付出 的代价,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貌似个案的不公如果放在整个专利权无效审查制度中,实际上并无不公之处。 事实上这些案件中如果不采纳诉讼新证据, 才是对相关当事人的最大不公。 第三,对于因采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一般应当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依法考虑全部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行政行 为, 而不是在采纳诉讼新证据的基础上直接依据新的证据事实作出裁判。 第四,对于当事人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诉讼新证据且缺乏正当理由或者不能说明正当理由 的,如果因为这些证据确有采纳必要而被法院采信的,可以责令该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法庭可给予训诫,同时还可以判决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