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群林律师办理的升降电脑桌外观专利侵权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3民初26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陈霞雪,均为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阿亚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龙背岭33号。
法定代表人:申为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阿亚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郭小玲
审 判 员 刘 宏
审 判 员 程方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赖 俊
书 记 员 X X
书 记 员 李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