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字锤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2030208132.X,申请日为2020年05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08月25日。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于2022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22)厦鹭证内字第120213号公证书;
证据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小红书中有关经络拍的图片;
证据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千图网”和“昵图网”上有关“福”字图案的截图;
证据4:公告号为CN303972440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16.12.14;证据5:公告号为CN304171557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17.06.09;证据6:公告号为CN305657033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20.03.24;证据7:公告号为CN301114295D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10.01.13;证据8:公告号为CN303981587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16.12.21;证据9:公告号为CN304141571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17.05.17;证据10:公告号为CN304636814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18.05.18;证据11:公告号为CN304685605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18.06.15;证据12:公告号为CN305012664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19.01.22;证据13:公告号为CN305547055S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日2020.01.10。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证据1和证据3的组合、证据2和证据3的组合、以及证据1、2、3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另外证据4-13用于说明经络拍的设计空间较大。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23年02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23年03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的事实如下:
1、关于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其书面意见一致。并明确证据1、2、3的组合、以及证据2和3的组合是最主要的证据组合方式。其中,以证据2作为基本设计,将证据3中的福字和证据1中的“相宜生养生拍”文字图案组合到证据2中。、
2、关于证据认定:请求人当庭向合议组展示了证据1的公证书原件,并说明了光盘和公证书的关系。指出光盘中的视频文件记录了通过登录天猫网站的海翔个人护理专营店后,搜索特定时间的订单,找到编号为465097236865752的订单,点击相应的交易快照进入订单详情页的详细过程,公证书中记录了通过“公证云”平台取证的过程、内容及相应附件。证据2和3都是通过可信时间戳来证明其真实性,且证据2目前还存在通过小红书APP可以查到。证据2显示了编辑时间是2019-07-21, 而且还有2019年的评论时间, 因此能够表明其在2019年已经公开了。证据3是提供设计素材的网站,其具有分享属性,上传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分享,因此依据上传时间可以确定其公开时间,网站的具体运行机制不清楚。
3、关于具体对比:请求人认可本专利产品上的福字图案和文字图案稍凹陷,认为证据2整体形状与本专利存在差异,相对于本专利更粗壮一些,此外,证据2的表面存在缝线状图案,但缝线图案不明显,经络拍拍下部拍体的末端和本专利也存在差异,但差异比较细微,坚持认为证据2的上部拍体是扁的。证据1比证据2更粗壮一些,上部拍体更宽,下部拍体也更粗。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涉及淘宝天猫网店铺“海翔个人护理专营店”的淘宝订单记录的网页证据截图的保全公证书。请求人在口审当庭展示了公证书的原件,公证书原件完整,印章清晰,无明显瑕疵,而且,请求人还向合议组提交了包含通过“公证云”平台取证的详细过程的视频文件,视频文件显示的详细过程与公证书中的记载一致,两者之间无矛盾之处。结合视频文件和公证书显示的截图内容可以确定证据1所包含的外观设计图片的获取方式为:登录淘宝网的卖家账号,在已卖出的宝贝里查找三个月前的订单,然后找到编号为465097236865752号的订单,再点击相关交易记录得到订单信息及订单快照网页打印件,订单成交时间显示为2013-11-2722:19:45。
对此,合议组认为:淘宝网是国内知名的大型交易网站,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产品,作为第三方的淘宝网会通过交易快照的形式将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时的产品信息及销售时间固定下来,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买卖双方和其他人一般都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请求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对获取交易快照的过程进行公证,在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且无其它相反证据证明该条信息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中的淘宝交易快照网页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其中订单编号为“465097236865752”的交易快照建立时间为2013年11月27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中所示的产品图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证据2为小红书上用户名为“月野路子光”的用户发布的图片,其中显示编辑于2019-07-21,请求人通过可信时间戳方式提交了通过检索获取证据中相应外观设计图片的详细过程,请求人当庭指出该证据在口审当时还可以检索获得。合议组按照证据2记载的方式, 用手机登录小红书APP检索确认可以获得证据2。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涉及通过小红书应用程序搜索获取的图片。请求人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了获取证据2的详细过程, 合议组通过手机登录APP也检索确认能够获取得到证据2, 在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小红书是一款知名的分享生活方式和消费体验的社交平台软件,其用户注册后即可以自行上传发布笔记至互联网,内容可包含文字、图片、视频等,笔记发布后末尾显示的时间为其发布时间,用户对其发布的笔记具有修改、删除的权限,修改后的笔记末尾会显示“编辑于……”以表明最后编辑时间。所以,证据2小红书笔记末尾显示的编辑时间2019-07-21即为笔记内容的发布时间,该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虽然小红书笔记有“仅自己可见”和“公开”两种可见范围的选择,而且可以随意切换不留痕迹,但本案涉及的笔记内容为对产品的推荐,根据其内容可推测发布者具有明显的与人分享的意愿,且该笔记在编辑时间之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有若干条用户评论,因此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公开状态的盖然性较高,其笔记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证据3为千图网上“叫什么名”的用户在2019年03月27日上传的福字图案,以及“昵图网”上“tao tao 6633”用户于2019年10月29上传的福字图案, 请求人通过可信时间戳方式提交了通过检索获取证据中相应外观设计图片的详细过程。合议组按照证据3记载的方式,登录相应的网站确认可以获得证据3所显示的图片。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涉及千图网和昵图网上获取的图片。请求人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了获取证据3的详细过程,合议组通过登录相应的网站也检索确认能够获取得到证据3,在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网站是分享图片素材的网站,结合其分享属性和一般的同类型网站的运行机制可以确定,一般用户在此类网站上传图片后经过短时间的审核后通常会予以发布,证据3所显示的两位用户的图片的上传时间分别为2019年的3月和10月,而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20年05月09日,上传时间和申请日之间间隔了数月,推定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公开状态的盖然性较高,因此,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本案中,本专利涉及一种经络拍(棒球),证据1、2均涉及经络拍,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因此可以和本专利进行如下对比。证据3为福字祥云图案,其作为设计要素可以与具体的产品的设计进行组合。
3.1本专利和证据1单独相比以及证据1和3的组合对比
本专利产品和证据1公开的产品相比,二者相同点在于,产品均呈上粗下细的棒球杆状。不同点主要在于:1)本专利上部拍体和下部拍体的长度比例与证据1的比例及整体外形轮廓存在差异,本专利看起来整体纤细,表面轮廓光滑,各部分平滑过渡,而证据1则相对粗壮,表面因内部填充物的形状和表面的缝线设置导致其外轮廓并不是平滑过渡的光滑状态;2)本专利产品较粗的上部拍体的正面设有“福”字图案,较细的下部拍体正面设有“健康经络拍”五个字形成的文字图案,文字图案相对于拍体表面呈凹陷状,证据1在上部拍体和下部拍体之间设置有“相宜生养生拍”形成的文字图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形状设计相似,产品图案上的微小变化不会被注意到,并且“健康经络拍”体现的是产品的名称,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形状产生显著影响。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经络拍产品而言,其整体形状和各部分设计均有一定的设计空间,一般消费者通常较为关注其整体形状和各部分设计。本专利和证据1在各部分的比例及整体外形轮廓上存在区别,本专利看起来整体纤细,下部拍体在产品中的设置比例更大,产品表面轮廓光滑,而证据1则相对粗壮,表面可看到缝线,其外轮廓并不是平滑过渡的光滑状态,二者下部拍体的末端形状也不同。并且本专利和证据1中文字图案的设置位置和形式也明显不同。上述区别是体现产品设计特点的设计特征,在产品中占比较大,且位于一般消费者易于观察到的部位,因此,相较于二者整体形状的相同点而言,上述区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其使得本专利产品和证据1的产品的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一般消费者容易将两者区分。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即使进一步组合证据3的福字图案,仍需要考虑福字图案在经络拍上的具体设置位置,呈现形式和其他文字图案的位置关系等,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所呈现的相应位置的凹陷式的福字设计和文字设计是一种惯常设计,而且组合后的产品与本专利仍然存在各部分的比例及整体轮廓上的区别,因此,基于相似的理由,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组合也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2本专利与证据2单独对比,以及与证据2和3的组合、证据2、1、3的组合相比
即使以证据2作为基本设计,将证据3的福字图案、证据1的文字图案与证据2进行组合,组合后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也存在如下主要区别:1)本专利上部拍体和下部拍体的长度比例与组合设计的比例及整体外形轮廓存在差异,本专利上部较粗的拍体呈扁球状,即从主视图来看,上部拍体的宽度大于其厚度,看起来整体纤细,表面轮廓光滑,各部分平滑过渡,而证据2则相对稍粗壮,表面因内部填充物的形状和表面的缝线设置导致其外轮廓并不是平滑过渡的光滑状态,而且,因为证据2并未清楚显示所述经络拍其他角度的视图,无法确认证据2中上部拍体的立体形状,因此,无法确定组合设计上部拍体是扁球状;2)本专利产品较粗的上部拍体的正面设有“福”字图案,较细的下部拍体正面设有“健康经络拍”五个字形成的文字图案,文字图案相对于拍体表面呈凹陷状,组合设计仅有“福”字图案和文字图案作为设计要素,所述设计要素的具体位置和呈现方式不确定。
请求人认为,从证据2的正反面视图可以确定其上部拍体是扁的,并指出如果不是扁的,显示角度会不一样。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组合设计之间存在的各部分比例和整体形状上的上述差异对于经络拍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明显影响,本专利表明平滑,整体纤细,而组合设计相对稍粗壮,表面可看到缝线,其外轮廓并不是平滑过渡的光滑状态,下部拍体的末端形状也不规则,而且依据现有视图难以确定其上部拍体是和本专利一样的扁球形。此外,本专利中拍体上的文字图案是设置在具体特定位置的下凹形式的文字图案,即使组合证据3中的福字和证据1中的文字,仍需要进一步选择和确定其在拍体上的相对位置、具体呈现形式。上述区别使得本专利产品和证据2、1、3组合形成的组合设计的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一般消费者容易将两者区分。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证据2中的经络拍的上部拍体是扁的,本专利和组合设计之间仍存在上述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其他区别,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2、1、3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相与证据2、以及证据2和3的组合相比,区别点也包括上述区别,基于相似理由,本专利与证据2、以及证据2和3的组合也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交证据4-13仅用于表明经络拍的整体造型可以呈多种形状,证据4-13不影响上述认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2030208132.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韩世炜
主审员:邹凯
参审员:吴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