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灵商标侵权案

看到剑灵商标侵权案判决书之后,感觉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并不仅仅因为被告代理律师是我朋友的缘故。
法院不能因为一个标识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就不分青红皂白一概以商标法来进行保护,还应该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考察该标识是不是作为商标在使用以及是不是在承担商标的功能。
杂志、期刊的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是因为杂志、期刊内容专一、发行稳定,读者依据杂志、期刊的名称可以辨识杂志、期刊的出版商,也即杂志、期刊的名称具有了商标的属性,足以承担商标的功能。而书名尤其是单行本书籍的名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即便注册了在实际中也不能依据商标法要求保护,是因为书名如同网络游戏的名称,不能作为消费者辨识出版商或运营商的依据,无法承担商标的功能。
一个出版商通常会出多本书,每本书的名字都不同,书名是无法指示出版商的,例如,读者看到一本《知识产权论》的时候,是不知道这本书的出版者的,只有到他注意到“法律出版社”或那个独角兽的图标时,他才能确认这是法律出版社的出品,也即,承担商标功能的是法律出版社及其图标,作为书名的《知识产权论》无法承担这个功能。
杂志、期刊则有所不同,杂志、期刊一般是按月按周出版,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始终指向同一个杂志社,在消费者心目中,杂志期刊的名字不仅仅是刊物名称,还指向了该刊物的出版发行者,标识着该刊物一贯的品质、风格、观点,所以杂志期刊的名称由此具有了双重身份,一是刊物的名称,二是刊物的商标。而书籍的名称则无法完成这个过程,获得书名加商标的双重身份。
与之类似,一个运营商终其企业生涯绝对不止只代理一款游戏,游戏的名称是无法指示运营商,无法承担商标功能的。
游戏软件作为一种商品,属于第9类第1组的计算机软件,其商标通常是由游戏开发商确定的,一般是游戏开发商的企业简称及/或图标,例如唯美德、暴雪。
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指的是盛大、九城、网易这样一些企业所从事的网络游戏运营服务,这种运营服务不是只限于一款游戏(一个运营商有可能同时或前后运营多款游戏,也有可能在运营中途与游戏开发商的合同终止了,由别的运营商来接手继续运营这款游戏),消费者无法通过游戏的名称来确定这款游戏是由谁在运营,换言之,消费者无法通过游戏的名称来辨识在线游戏服务的提供者是谁,游戏的名称根本没有承担商标的功能,能够承担商标功能而且实际中起着商标作用的只能是游戏运营商自己的名称或图标。
魔兽世界原来的代理商是九城,后来变更为网易。魔兽世界作为一款游戏的名称,显然不是商标,因为商标的功能是让消费者据以辨识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仅仅依据魔兽世界这个词,消费者是无法辨识出网络游戏的运营商的,由此可以看出九城或者网易才是商标,消费者依据游戏登陆界面下方所显示九城或网易字样/图标才能确认这款游戏的运营商是谁。
在本案中,看一看剑灵游戏的官方网站和登陆界面就会发现指向游戏的开发者(第9类商品商标)的标识是
指示游戏的运营商(第41类的服务商标)的标识是
剑灵这个词只是游戏的名称,并没有承担商标指示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功能,也不是作为商标在使用,仅仅因为它被注册为商标了就对它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是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理解不透彻的表现。
如果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或不当利用了附着在剑灵这一名称上的商誉,也应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裁判,而不是适用商标法进行处理。
原告是搞错了法律依据,法官是将错就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