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推销

一直以来,对于超市、商场等销售服务(包括批发和零售)一般是选择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替他人推销项目进行注册。但国家商标局在2004年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复中强调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350071项“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应当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所以,商品的批发、零售者不能通过注册该项服务商标来取得对自己经营业务的全部保护。
那么超市、商场等服务到底应该划分在哪个类别哪个项目申请注册保护呢?有的资料介绍,有些国家是指导商品零售、批发服务提供者在所销售的全部商品上申请注册。我对此种操作存在两点疑问:
1、以国美为例:国美所销售的电器,但我们作为消费者去国美买电器的时候,我们并没有指望买到国美牌的电器,我们所购买的是海尔、美的、海信等等品牌的电器,国美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销售电器的场所,到这个场所购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我们所购买商品不是假冒伪劣,价格也合适。如果国美经营者将国美作为一个商标注册在电器上,能达到的效果就是可以独占性地制造销售国美牌的电器,对于他以国美的名义来售卖海尔、美的等等品牌电器的经营活动毫无裨益。换句话说,他人制造销售国美牌电器他可以出来制止,但别人(一般在其他城市哦)以国美名义销售海尔、美的等等知名品牌电器的时候他反而没有权利出来制止了。
2、作为一个大型超市或商场,在所售卖的全部商品上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从财力上说困难不大,但如果是一个便利店,如果要保护自己的品牌就得申请20甚至30件以上的商标,方能达到覆盖的目的,很明显是不现实的。
但反过来,指定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来保护商业的零售、批发服务在理论上、实务上也存在种种问题,在市场上也存在着相应的混乱局面。
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我个人以为,销售,特别是象国美、万宁、五爱小商品市场这样的专业超市/批发市场,指定第43类的“柜台出租”服务来主张保护,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解决一定问题的。
BTW,在香港知识产权署的资料中发现他们的35类服务中包含retail sales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fashion,也就是服装零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