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轮铣槽机发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

一、案由
本案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6月5日的200810028551.3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8日,专利权人为谢沃林。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轮铣槽机,包括导向架(1)、装置于导向架(1)下部的密封箱体(2)、装置于密封箱体(2)内的驱动装置(4)、装置于密封箱体(2)下部的可对土层、岩层进行正、反铣挖的环布有若干铣刀头的两个铣轮(3),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4)包括通过油浸润滑密封装置于密封箱体(2)内的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41)及由装置于该液压马达(41)输出轴上的小链轮(42)、用于驱动铣轮(3)旋转的大链轮(43)及连接小链轮(42)、大链轮(43)的链条(44)组成的变速传动机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轮铣槽机,其特征是:上述铣轮(3)包括用于装置液压马达(41)及小链轮(42)、大链轮(43)的转动轮(31)、固定于转动轮上的铣刀轮(32)、环布于铣刀轮(32)上的若干铣刀头(33),其中所述大链轮(43)与转动轮(31)通过轴承(34)及支承座(35)同轴连接,且所述转动轮(31)与支承座(35)之间的间隙处设有由弹簧(36)和油浸盘根(37)组成的密封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轮铣槽机,其特征是:还包括排泥装置(5),该排泥装置(5)包括位于铣轮(3)侧边的若干个吸泥口(51)、气泥混合室(52)、气举伸缩管(53),其中气泥混合室(52)上设有压缩空气进口(54),且所述气举伸缩管(53)位于气泥混合室(52)内的一段气举伸缩管(53)的侧壁上环设有若干进气口(55),气举伸缩管(53)与吸泥口(51)连通,其上部为由若干不同管径的钢管相互密封套接组成的可拉长或缩短的伸缩管道,且该气举伸缩管(53)固定于导向架(1)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轮铣槽机,其特征是:上述吸泥口(51)通过喇叭状碗形开口(56)与气举伸缩管(53)接通。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轮铣槽机,其特征是:上述气举伸缩管(53)上设有一低位出泥口(531),该低位出泥口(531)上装置有可拆装的密封盖(532)。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所述的双轮铣槽机,其特征是:还包括有除泥辅助装置(6),该除泥辅助装置(6)固定于密封箱体(2)下部靠近铣轮(3)的铣刀头(33)及吸泥口(51)的位置。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双轮铣槽机,其特征是:上述除泥辅助装置(6)包括柱塞泵(61)、缓冲水箱(62)、可置换的高压喷嘴(63),其中缓冲水箱(62)固定于密封箱体(2)下部,各高压喷嘴(63)装置于缓冲水箱(62)上,其出水口(64)正对着铣刀头(33)及吸泥口(51)。”
针对本专利,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7,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转
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7年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12,进一步陈述了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的理由,同时针对上述证据,陈述了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证据1-12如下: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87年9月22日、专利号为US4694915的美国专利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05年5月5日、公开号为US2005/0091885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2007年10月24日、公开号为EP1847652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64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87年5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EP0114584B1的欧洲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1976年7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US3969834的美国专利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4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EP0249555B1的欧洲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及部分中文译文。
证据8:公告日为1991年7月3日、公告号为CN20800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
证据9:公开日为2006年3月15日、公开号为CN17464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证据10:《机械工程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2年3月北京第一版,1984年3月北京第二次印刷,23-27至23-28页,共2页,复印件;
证据11:“填料密封改装机械密封选型与设计”,《设备管理与维修》,2007年第11期,54-55页,共2页,复印件;
证据12:“填料密封结构改进设计”,《石油化工设备》,2006年7月第35卷第4期,40-42页,共3页,复印件。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7年5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7年6月6日将请求人于2017年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7年5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7年6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7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于2017年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于2017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7年7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明确当庭答复,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2、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0-12及其涉及公开信息的相关页以及证据13-1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13-15具体如下:
证据13:《液压与气压传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2003年4月第3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25页,共3页,复印件;
证据14:《液压传动与控制》,国防工业出版社,2001年1月第2版,2004年4月北京第3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61-65页,共7页,复印件;
证据15:《机械设计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第4版,2004年4月第8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210、211、222页,共5页,复印件。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3、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2、3、5-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使用的证据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7;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9、11、1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0、13-15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证据10-15,专利权人于2017年8月4日和2017年8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其不能证明“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油浸密封”等部件如何有机组合应用到本专利中,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核心恰恰是将低转速的大扭矩液压马达和由小链轮、大链轮及链条组成的变速传动机构通过油浸润滑密封装置于密封箱体内,通过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组成的技术方案来有效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请求人提供的所有附件中都没有对该种三位一体的技术方案进行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7年8月1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7年8月4日、8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针对上述转文,请求人于2017年8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当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时,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将链式减速传动机构
应用于双轮铣槽机作为减速传动机构,并且公开了该链式减速传动机构被密封在壳体中的情况下,为选择合适的传动比而将附件1中的马达替换为公知的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以及为了实现密封而采用公知的油浸密封进行壳体密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9为专利文献,证据11-12为中文期刊文献,证据10、13-15为中文书籍,专利权人对证据1-15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
证据1-12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于证据2、3、5-7的中文译文没有异议,证据2、3、5-7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10、13-15为教科书或工具书,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小链轮”和“大链轮”,其中使用了含义不确定的用语“低”、“大”、“小”,说明书对该用语没有说明,本领域对这种用语也没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装置于密封箱体的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和“装置于该液压马达输出轴上的小链轮”。这说明液压马达装置于密封箱体内,小链轮装置于液压马达输出轴上。而在权利要求2中又限定“用于装置液压马达及小链轮•••的转动轮”,权利要求2将液压马达和小链轮又限定成装置于转动轮31,与权利要求1的限定内容矛盾。造成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3)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排泥装置,该排泥装置包括吸泥口、气泥混合室、气举伸缩管,但气泥混合室与其它部件,尤其是吸泥口的连接位置关系不清楚,而且未限定气泥混合室的出口及其连接关系,也未限定在气泥混合室如何实现泥浆与空气混合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气泥混合室怎样将泥浆引入到该混合室中实现气泥混合,也不清楚排泥装置如何进行排泥操作。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4)权利要求4中进一步限定了吸泥口与气举伸缩管通过喇叭状碗形开口相接,也即吸泥口不与气泥混合室相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气泥混合室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以及泥浆从何处进入气泥混合室中实现气泥混合,进而也不清楚排泥装置如何进行排泥操作。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5)权利要求6提到了“除泥辅助装置6”,但是没有对其结构进行清楚限定,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6)权利要求7提到“除泥辅助装置6”和“柱塞泵61”,但是没有对柱塞泵及其相关管路
等结构进行清楚限定,导致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7)在权利要求1、2、3、4、6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这些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41)”、“小链轮(42)”和“大链轮(43)”,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术语,例如证据13中就公开了“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这些技术术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2)专利权人当庭明确“用于装置液压马达及小链轮、大链轮的转动轮”实质应当理解为“用于传动连接液压马达及小链轮、大链轮的转动轮”。并且,从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19段-0022段及说明书附图1-2可以清楚看出,液压马达、小链轮、大链轮、转动轮共同构成传动机构,液压马达及小链轮、大链轮与转动轮是传动连接的,虽然权利要求2存在撰写上的不严谨,但其技术方案是确定的,与权利要求1“液压马达装置于密封箱体内,小链轮装置于液压马达输出轴上”限定内容并不矛盾,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3)气举排泥的原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在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位于铣轮(3)侧边的若干个吸泥口(51)”、“气举伸缩管(53)与吸泥口(51)连通”、“气泥混合室(52)上设有压缩空气进口(54)”、“气举伸缩管(53)位于气泥混合室(52)内的一段气举伸缩管(53)的侧壁上环设有若干进气口(55),气举伸缩管(53)与吸泥口(51)连通,其上部为由若干不同管径的钢管相互密封套接组成的可拉长或缩短的伸缩管道”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附图1、3能够知晓气泥混合室与其它部件(包括吸泥口)的连接关系、气泥混合室的出口及其连接关系、气泥混合室的工作方式,从而实现气举排泥操作,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清楚。(4)如上所述,通过权利要求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知道如何实现气举排泥,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4中进一步限定了吸泥口的开口形状和连接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5)权利要求6的“除泥辅助装置”属于功能限定的部件,其可以有多种多样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其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具备该功能的部件。(6)权利要求7限定“上述除泥辅助装置(6)包括柱塞泵(61)、缓冲水箱(62)、可置换的高压喷嘴(63),其中缓冲水箱(62)固定于密封箱体(2)下部,各高压喷嘴(63)装置于缓冲水箱(62)上”,权利要求6限定“还包括有除泥辅助装置(6),该除泥辅助装置(6)固定于密封箱体(2)下部靠近铣轮(3)的铣刀头(33)及吸泥口(51)的位置”,通过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柱塞泵及其连接和工作方式,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清楚。(7)在权利要求1、2、3、4、6保护范围清楚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这些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也清楚。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1)对于本专利的双轮铣槽机,要实现地下连续墙施工时的铣挖成槽,排泥装置是不可缺
少的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1、2以及未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6和7都没有限定包括排泥装置,所以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该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4-7中限定了排泥装置,但气泥混合室与其它部件,尤其是吸泥口的连接位置关系不清楚,而且未限定气泥混合室的出口及其连接关系,也未限定在气泥混合室如何实现泥浆与空气混合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气泥混合室怎样将泥浆引入到该混合室中实现气泥混合,也不清楚排泥装置如何进行排泥操作。因此,权利要求3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要实现地下连续墙施工时的排泥具有多种形式,如:采用外置的独立于该双轮铣槽机的离心泵机构进行反循环排泥;采用外置的独立于该双轮铣槽机的泥浆泵泵入泥浆进行正循环排泥;与双轮铣槽机有机结合为一体的气举排泥装置。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双轮铣槽机”,其排泥作业完全可以通过外部设备完成,排泥装置并不是双轮铣槽机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以及未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6和7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气举排泥的原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在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位于铣轮(3)侧边的若干个吸泥口(51)”、“气举伸缩管(53)与吸泥口(51)连通”、“气泥混合室(52)上设有压缩空气进口(54)”、“气举伸缩管(53)位于气泥混合室(52)内的一段气举伸缩管(53)的侧壁上环设有若干进气口(55),气举伸缩管(53)与吸泥口(51)连通,其上部为由若干不同管径的钢管相互密封套接组成的可拉长或缩短的伸缩管道”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气泥混合室与其它部件(包括吸泥口)的连接关系、气泥混合室的出口及其连接关系、气泥混合室的工作方式,从而实现气举排泥操作,因此,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该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4-7不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装置于密封箱体内的驱动装置”,这说明驱动装置装置于密封箱体内。同时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通过油浸润滑密封装置于密封箱体内的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及由装置于该液压马达输出轴上的小链轮、用于驱动铣轮旋转的大链轮及连接小链轮、大链轮的链条组成的变速传动机构”。所以,所述驱动装置包括的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小链轮、用于驱动铣轮旋转的大链轮及连接小链轮、大链轮的链条都装置于密封箱体内。然而涉案专利说明书只公开了一个实施例。在该实施例中,大链轮和链条却都处在密封箱体外部,并未装置于密封箱体内(如涉案专利说明书图1和2所示),无法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得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将液压马达、小链轮和大链轮限定成装置于转动轮31上,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矛盾。从说明书图中可看出,液压马达及小链轮、大链轮”这些部件并非装置于转动轮
上。而且,转动轮上也无法装置液压马达及小链轮、大链轮。此外,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其中所述大链轮与转动轮通过轴承及支承座同轴连接”。而大链轮与转动轮之间通过轴承及支承座同轴连接会造成二者之间有相对运动而不能传递转动,所以转动轮不能由大链轮带动,所以固定于转动轮上的铣刀轮也不能转动,最终造成本专利的铣槽机不能进行铣槽工作,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要求的效果。所以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出,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2-7引用权利要求1,所以存在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装置于密封箱体内的驱动装置”、“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通过油浸润滑密封装置于密封箱体内的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及由装置于该液压马达输出轴上的小链轮、用于驱动铣轮旋转的大链轮及连接小链轮、大链轮的链条组成的变速传动机构”,由此可知,构成驱动装置的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小链轮、用于驱动铣轮旋转的大链轮及连接小链轮、大链轮的链条都装置于密封箱体内。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从而将动力、传动、减速统一安置于密封箱体中,使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同时结合附图1、2可知,密封箱体2为一个大箱体,大小链轮和链条都处在密封箱体内部。因此权利要求1以说明书为依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权利要求2的“用于装置液压马达(41)及小链轮(42)、大链轮(43)的转动轮(31)”实质应当理解为“用于传动连接液压马达(41)及小链轮(42)、大链轮(43)的转动轮(31)”。并且,从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19段-0022段及说明书附图1-2可以清楚看出,转动轮密封装置于密封箱体上,液压马达、小链轮、大链轮、转动轮共同构成传动机构,液压马达及小链轮、大链轮与转动轮是传动连接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能从说明书中得出,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在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7中限定了“排泥装置”。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1 段记载的内容,说明书中对于气泥混合室中泥的入口没有任何相关描述,吸泥口和气泥混合室的连接位置关系没有具体描述;并且从“吸泥口通过喇叭状碗形开口与气举管接通”的描述可以推断出吸泥口未与气泥混合室直接相通以传递泥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气泥混合室的泥浆来源。而且说明书也未公开气泥混合室的出口及其连接关系以及在气泥混合室如何实现泥浆与空气混合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不知气泥混合室如何实现泥浆与空气的混合,也不清楚如何设置排泥装置来解决“将铣挖出来的碴土带到地面上,降低排泥管的制作要求和成本,降低能耗”的技术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排泥装置这一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无法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针对权利要求3-7,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
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对于本专利的双轮铣槽机,要实现地下连续墙施工时的铣挖成槽,必须具有排泥装置。但是权利要求1、2以及未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6和7都没有限定包括排泥装置。说明书中虽然有对排泥装置的描述,但是没有清楚、充分公开气泥混合室与其它部件,尤其是吸泥口的连接位置关系,气泥混合室的出口及其连接关系,在气泥混合室如何实现泥浆与空气混合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气泥混合室怎样将泥浆引入到该混合室中实现气泥混合,也不清楚排泥装置如何进行排泥操作。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实现发明目的,所以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7记载了除泥辅助装置,对此,说明书第0022段的文字结合说明书附图4说明“除泥辅助装置6”和“柱塞泵61”,但是文字部分与图4没有清楚、充分公开除泥辅助装置、柱塞泵及其相关管路结构等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无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关于权利要求7,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其中所述大链轮与转动轮通过轴承及支承座同轴连接”(见说明书第0020段,第5行)。基于与权利要求2相似的分析,说明书公开的铣槽机不能进行铣槽工作,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发明所要求的效果。所以针对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实现发明要求的效果,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气举排泥的原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3以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附图1、3能够知晓气泥混合室与其它部件(包括吸泥口)的连接关系、气泥混合室的出口及其连接关系、气泥混合室的工作方式,从而实现气举排泥操作,因此,涉及权利要求3-7的说明书内容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排泥装置具有多种形式,气举排泥的原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根据说明书第0021段的记载同时结合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吸泥、泥浆与空气混合、排泥,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根据说明书第0022段的记载,结合附图4,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除泥辅助装置柱塞泵及其相关管路等结构,从而实现除泥操作,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专利权人当庭明确“用于装置液压马达(41)及小链轮(42)、大链轮(43)的转动轮(31)”实质应当理解为“用于传动连接液压马达(41)及小链轮(42)、大链轮(43)的转动轮(31)”。并且,从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19段-0022段及说明书附图1-2可以清楚看出,转动轮密封装置于密封箱体上,液压马达、小链轮、大链轮、转动轮共同构成传动机构,液压马达及小链轮、大链轮与转动轮是传动连接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说明书公开的铣槽机能进行铣槽工作,解决技术问题并实现发明所要求的效果。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7、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不能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在技术特征比对时应当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轮铣槽机。
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或者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3进行特征对比,区别特征都包括:(1)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2)油浸润滑密封,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用证据13、14来证明,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或者区别特征(2)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核心恰恰是将低转速的大扭矩液压马达和由小链轮、大链轮及链条组成的变速传动机构通过油浸润滑密封装置于密封箱体内,通过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组成的技术方案来有效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请求人提供的所有附件中都没有对该种三位一体的技术方案进行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证据1公开了一种成槽墙铣削机,通过降低速度(降到每分钟约20转)并且同时增大有效杠杆臂,由传动装置提供的初始较低的扭矩被转换成铣刀齿轮中的非常高的扭矩。根据本发明,通过将切削轮的齿轮构造为多级行星传动机构实现此目的。根据图1,成槽墙铣削机1大致包括支撑框架5,所述支撑框架5由支撑电缆3保持,具有泵的抽吸装置7固定到所述支撑框架5。用于切削轮11的驱动马达9固定到铣削机框架5。两个支承托架13也固定到支撑框架5,切削轮11以旋转方式被接收在所述支承托架13中。在使用中,成槽墙铣削机1沿箭头15的方向前进。在所示的成槽墙铣削机1的情况下,在所示正视图中,仅能够看到两个切削轮组10的两个连续布置的切削轮中的前侧切削轮11。后侧切削轮以与前侧切削轮11相同的方式与支承托架13平行。在运行中,两个切削轮组10以图1中的两个箭头所示的方式沿相反方向旋转,并且由此将被切削的材料供应给具有泵的抽吸装置7。图4和图5中的正视图和侧视图所示的本发明的驱动单元的布置在构造上与图2和图3的布置基本对应。但与图2和图3的布置不同的是,使用链条传动机构27代替了锥形传动装置。链条传动机构27大致包括链轮29、链条31和链轮33,所述链轮29固定到驱动马达,所述链轮33布置在太阳齿轮轴上。链条31沿竖直方向连接驱动马达9与太阳齿轮轴21,并且所述链条31被保护一方面是由于其穿过支承托架13中的凹部,另一方面是由于其被密封在驱动马达9和支承托架13之间的区域内(即,由所述区域中的壳体35保护)。通过驱动扭矩从马达9到太阳齿轮轴21和与太阳齿轮轴21相连的切削轮的行星传动机构的直线式的直接传输,能够使用初始驱动扭矩较低的快速移动的链条31,通过降低速度能够在行星传动机构中增加扭矩,并且同时通过切削轮中可用的大杠杆臂产生高扭矩。切削轮11中的几何条件是有利的,这是因为驱动马达9布置在铣削机框架内,而不是布置在切削轮附近。(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5)。
证据3公开了一种挖掘装置10,所述挖掘装置10适合于在任何类型的地面上操作并且能够挖掘沟渠、沟槽、井、板、挡板。挖掘装置10包括挖掘头11(图1、图2a和图2b),所述挖掘头11具有基本上盒状的外形并且可以在上部部分连接到引导件111,所述引导件111由自推进式装置55(图14)承载。具有基本水平的旋转轴线X的两对铣轮13(图1、图2a和图2b)从挖掘头11的下部部分伸出。在使用过程中,铣轮13限定了基本平行于旋转轴线X的挖掘前部24,每个铣轮13均包括布置在两个外轮16之间的第一带齿的内轮15,所述外轮16与第一带齿的内轮15(图2b)同轴并且牢固在一起。每对铣轮13均由传动链25牵引旋转(图1)液压马达20通过与齿冠23相协作来驱动每个传动链25,并且每个传动链25均经由张紧单元59被保持在操作中的张紧状态中(图1、图2a和图2b),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所述齿冠23相对于铣轮13(图1和图2b)布置在上部部分。液压马达20具有固定驱动轴21(图1)和旋转壳体22(图2b),齿冠23位于旋转壳体22的周缘上(图1)。齿冠23与链25相联接,并且如上所述牵引所述链25旋转。以方式,实现了液压马达20-齿冠23组的轴向体积减小并且因此挖掘头11的厚度减小。此外,以这种方式,减少了运动零件的数量并且实现了整体上非常稳固的挖掘设备。在这种特定情况下,链25牵引第一轮毂旋转,并且因此牵引与第一轮毂牢固在一起的外轮16旋转。第一内轮15由叉形件17(图1、图Zb、图12和图13)支撑,所述叉形件17根据本发明的特有特征例如通过焊接元件或其他构造方法(例如铸造)形成为单件(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2b、12-13)。
由证据1或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或者3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所述驱动装置(4)包括通过油浸润滑密封装置于密封箱体(2)内的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41)及由装置于该液压马达(41)输出轴上的小链轮(42)、用于驱动铣轮(3)旋转的大链轮(43)及连接小链轮(42)、大链轮(43)的链条(44)组成的变速传动机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和第0010段记载:本专利是将动力、传动、减速统一安置于密封箱体中,使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采用由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与链条传动相结合组成驱动装置的结构,无须齿轮多级减速可达铣刀轮转速、扭矩要求,既能安全、高效、优质地构筑平整等厚、大宽度的连续墙,又能减少运转过程中的磨损,结构简单可靠,制作成本低廉,拆装维修方便且维修成本低,便于推广。可见,上述技术特征为整体技术特征,通过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及其变速传动机构油浸润滑密封装置于密封箱体、以及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与链条链轮传动相结合组成驱动装置的结构,解决了技术问题“在提供双轮铣槽机动力需要的同时使结构简单可靠,制作成本低廉,拆装维修方便且维修成本低”。而证据1没有公开低转速、大扭矩液压马达及本专利所述变速传动机构,证据3中变速传动机构是带外齿的链条,不能密封于箱体,因此证据1、3没有给出采用上述整体技术特征的启示。
证据13为公开了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的输出转矩通常都较大(可达数千至数万牛•米),所以又称为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的主要特点是转矩大,低速稳定性好(一般可在10r/min 以下平稳运转,有的可低到0.5r/min以下),因此可以直接与工作机构连接(如直接驱动车轮或绞车轴),不需要减速装置,使传动结构大为简化。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广泛用于工程、运输、建筑和船
舶等机械(如行走机械、卷扬机、搅拌机)上(参见证据13第125页)。证据14公开了与轴向柱塞液压马达相反,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多采用径向柱塞式结构。其主要特点是排量大(柱塞的直径大、行程长、数目多)、压力高、密封性好。但其尺寸及体积大,不能用于反应灵敏、频繁换向的系统中。在矿山机械、采煤机械、工程机械、建筑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及船舶方面,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得到了广泛应用(参见证据14第65页)。尽管证据13、14公开了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但是其并没有公开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与链条链轮传动相结合组成驱动装置并密封于箱体内的结构,也没有给出将该驱动装置用于双轮铣槽机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2公开了一种齿轮单元以及用于控制齿轮单元中的内部压力的方法,在水下或高环境压力下工作的传动机构中,需要调整传动机构内的油压来防止水进入到传动机构中。在具体实施例中公开了在挖沟机(即双轮铣槽机)中控制该铣槽机内的传动机构的内部压力的方法,该铣槽机的变速传动机构密封安装在变速箱16中,变速箱16与补偿罐油路24连通,变速箱16内的油压通过补偿罐22来控制。由此可见,铣槽机在泥浆中工作时,其传动机构浸泡在一定压力的油内,一方面提供润滑,另一方面抵抗外界压力防止水进入(参见中文译文第0002段、0028-0029段、图1)。可见证据2没有公开低速大转矩液压马达与链条传动相结合组成驱动装置并密封于箱体内的结构,也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
尽管证据10、15也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但是请求人并没有使用证据10、15评述上述区别特征。并且,即使考虑证据10、15,其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或者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均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前提,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所有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由于请求人使用证据4-9、11、12仅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证据4-9、11、12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10028551.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主审员:陈玉阳
参审员:吴大鹏
专利复审委员会